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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贴3亿元 甘肃“煤改电”温暖工程启动



       甘肃省政府网站发布了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》,其中明确:2018年,省级财政将安排资金3亿元,在23个深度贫困县区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启动温暖工程,解决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100万平方米校舍的采暖问题。


甘肃“煤改电”方案

       对于采暖工程实施问题,甘肃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,结合自身地域特征和资源优势,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、高效、经济的供暖方式。其中特别提到,坚持国家“煤改电”政策,将传统的煤炉、火炉等供暖方式改为电供暖。

实施形式

     甘肃省政府要求根据已有的成功地区供暖经验,各地可参考以下几种模式,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供暖方式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   (一)集中接入供暖市政大网。有条件能够集中接入市政大网、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应积极协调当地供热部门,尽快接入,实现市政统一供暖,解决采暖问题。 

    (二)旧式燃煤锅炉改造为电供暖模式。将农村学校传统锅炉水暖、火炉取暖等供暖方式改为电暖、数控小锅炉、量子能供热机组供暖,水暖空调机供暖等方式。根据学生数和采暖面积,乡镇寄宿制中心学校可采用电暖;农村教学点可采用智能数控小锅炉+水暖挂片和量子能供热机组+水暖风机的供暖方式,也可在每栋单体建筑架设1台数控智能小锅炉,每间平房校舍架设1台水暖空调机供暖等多种方式。 

(普能全新一代电磁采暖炉)

(普能全新一代电磁采暖炉)


    (三)新建清洁能源供暖模式。有条件的县可以考虑采用科技水平较高,供暖效能较强的清洁能源供暖模式,诸如甲醇锅炉、空气源热泵、地源热泵、光伏供热、量子能等供暖方式,但要确保供暖成效性、持续性、安全性和经济性。

工程实施进度
      (一)前期准备阶段(1—4月)。各市州、县区完成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核工作,制定详细工作方案,分解建设任务,签订目标责任书,同时完成前期工作,做好开工准备。

       1.规划与方案论证(1—2月)。各地要彻底摸清本地当前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供暖现状和相应需求,对学校供暖现状、现行供暖模式、供暖需求、拟采用的供暖方式等情况进行系统调研核实,合理布局建设项目,制订详细的规划并进行方案论证。 

        2.完成前期工作(3—4月)。各地要在摸清底数,完成规划与方案论证的基础上,完成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。

       (二)项目实施阶段(5—10月)。各地按照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审定的计划,加快项目建设进度,做好供暖的新建与改造相关工作。 

       1.完成招标并实现项目开工建设(5—6月)。各地在完成前期工作、确保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基础上尽快完成招标程序,并开工建设。 

       2.项目实施(7—9月)。各地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,确保项目在建设黄金时段完成任务,9月底前项目完工。 

       3.供暖测试与检查(10月)。在供暖期开始前,完成各新建或改建项目学校供暖前的测试检查工作。

      (三)项目验收阶段(11—12月)。完善项目基础资料,编制决算报告,完成建设项目验收工作。 

       1.编制项目决算报告(11月)。各地积极完善项目资料,编制完成决算报告。 

       2.项目验收(12月)。完成决算报告后,各县区对项目逐项进行完工自查,市州对各县区项目进行全面完工检查,省教育厅进行项目的完工抽检督查。

 

责任主体构成

    牵头单位:省教育厅。

    协作单位:省财政厅。

    指导单位: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。

    实施单位:县区政府。


保障措施方面

    (一)明确职责分工。省教育厅负责项目计划编报,督促市州、县区推进工作;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负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;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工作。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作为项目的指导主体,对于项目的推进进度负有督促责任,县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主体,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,对项目推进负有主体责任。 

   (二)严格资金监管。各地要按照“资金封闭运行管理”的原则,管理和使用好建设资金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 

   (三)切实靠实责任。各地要逐级签订责任书,对完成时限、完成质量和资金监管做出承诺,层层传导工作压力。同时要建立项目进展定期通报制度,对排名靠前的地区通报表扬,对排名靠后的地区通报批评,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。 

   (四)强化督促检查。各地要严把项目申报审批、资金使用、工程质量等关口,严防基建、物资采购等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。项目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示,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,及时回应社会关切。各地要加大建设项目动态检查和日常监管,对项目建设进度、资金到位、工程质量等情况按月进行跟踪检查指导,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,保障项目顺利实施。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,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(信息来源:甘肃省政府官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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